在饭店吃饭千万要保管好财物,有些小偷专偷食客。市一中院近日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俊峰因犯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现年41岁的李俊峰是吉林省白山人,2009年12月5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随后又于2011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2000元,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2012年4月28日,李俊峰又犯老毛病。当晚19时许,他伙同他人在海淀区西翠路一饭店内,从被害人蒋某挂在座椅背上的外衣左侧内兜中,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500元、多张信用卡及身份证。当日,李俊峰持卡盗刷及盗取现金3万多元。 2013年4月9日,李俊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已在海淀区各大饭店、高档酒楼盗窃8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俊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李俊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骆倩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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