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2014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从桂阳县东城乡坐车来到桂阳县大市场遇到了前妻张某,见面后邓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头部、背部、腹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后邓某将张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五张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随后,被害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到桂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邓某抢走张某的挎包后,坐101公交车赶往郴州,并于当晚21:50在郴州市火车站旁的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套用其与前妻曾经使用过的密码,从张某的银行卡内分四次取走现金12500元。(通讯员 陈益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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