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医生私自开展远程医疗 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 近日,卫计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 所谓远程医疗,根据卫计委的定义,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同时,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具体而言,卫计委所定义的远程医疗覆盖的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实,不少医生和患者非常看好远程医疗。例如,河南郑大一附院(全新)远程网络教学救治中心睢县分中心自2004年建设后,每年都会请省级专家会诊和治疗指导疑难杂症100多例。分中心通过及时与中心联络,约定专业专家通过现场传输病历资料,进行现场视频对话与交流,当场为患者做出准确的诊断,提出指导治疗的意见。 卫计委为何如此严苛地给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划定“禁区”?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李大川处长表示,医疗服务是一个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一项服务,医疗服务的各个要素包括人员、机构、技术、医疗服务相依托的设备、器材,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开展诊疗活动。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是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二是达到医疗机构的技术标准,第三是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等。 《执业医师法》也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之前,必须要亲自诊察和调查,没有经过医师的亲自诊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因为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存在着医疗安全这方面的风险。 “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这是我们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规范的根本考虑。” 李大川处长表示, 为了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 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应该是金字塔型 通过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落实分级诊疗 生病了到哪里去看病?一般市民都会选择到公立大医院,不管是大病还是小病,如此以来,既造成了优质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导致疑难重症患者看病更为艰难。而小医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往往乏人问津。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表示,这一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现在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医保支付制度以及患者心理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落实分级诊疗的模式,引导公众养成科学就医的行为,遵从分级诊疗,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同时,还要探索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的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过快增长,保证医保之间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落实这种分级诊疗的模式。 此外,中科院院士、协和医科大学校长曾益新表示,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应该是金字塔型的,基层医疗机构应该是非常厚重、非常扎实的服务体系,而我国基层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几年国家在大力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其实就是希望通过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把一些合格的全科医生能够引导到基层去工作。另外,基层有了好的硬件,再加上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才能够很好的吸引病人就近就医。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契机就是,倡导薪酬体制改革,建立一个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中新网健康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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