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出台三个文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2014-09-12 06:52:41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分享到:
|
防止程序“空转” 规范救济手段纠正错误瑕疵 文件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特别是对实体没有问题,但办案程序、司法文书等方面存有瑕疵的案件,提出了原则性解决办法,要求政法机关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在法律程序内解决,不能对带有小毛病、小问题的案件推出不管。 文件原则提出了执法错误、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办法;从健全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严格责任查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从矛盾化解、舆情引导、源头治理三个方面,就增强工作效果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事实上,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执法错误、执法瑕疵的案件占了大多数。 “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要求,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并提出了信访办理回避制度、异地审查、提级审查、案件评查等多种模式。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 对于执法瑕疵案件,中央政法委要求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一个执法瑕疵,都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误解。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要依法予以补正;对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对待当事人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争取谅解。 此外,中央政法委还着重要求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要求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裁判文书、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等,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也要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诉的,要把政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群众评判说理,以公开促息诉。 防止“无限申诉” 建立协调机制保证终结质量 文件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文件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是此次信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信访案件退不出处理程序,有些案件当事人仍然反复缠访闹访,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究其原因,既有政法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不畅,导致问题解决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法律裁定不执行,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中央政法委要求,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的,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我们首先要确保终结质量。”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中央政法委要求,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记者彭波 |
相关阅读:
- [ 08-14]芗城区政法委等部门协商解决鑫荣嘉园业主反映问题
- [ 07-31]中央政法委机关决定开展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
- [ 07-28]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用法治思维管人管权管事
- [ 07-17]厦门市委政法委召开各区委政法委书记季度工作交流会
- [ 07-16]大田县政法委:健全“五大建设” 筑牢“五张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