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意见 政府治霾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露天焚烧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罚5万元。 政府治霾考核结果公开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环保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国家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排污超标 暂停新项目审批 意见稿完善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高污染车辆驶入低排放控制区。高污染车辆驶入低排放控制区的,处200元罚款。 北京晨报记者对比发现,意见稿还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两节。施工单位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 共享污染源监测信息 意见稿增加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的环保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要建立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稿明确要制定重点区域产业准入目录,结合重点区域产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名录以及淘汰期限。重点区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车检测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预警重污染天企业停产 意见稿还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明确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指导公众出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法露天烧烤 最高罚2000元 意见稿还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罚金比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所提高。 意见稿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拒不改正将按日计罚 意见稿规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具体包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晨报记者 张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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