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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官员解读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增加考核维度

2014-09-03 06:55:10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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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日前通过。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适用《改革方案》,职业经理人按市场机制定薪

哪些央企的哪些负责人适用《改革方案》?

邱小平解释说,这一改革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这些央企高管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机制确定薪酬。

同时,按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将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央企的负责人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组织上任命并选派到企业行使所有人职责的,一部分是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而选任的。未来很有可能出现央企中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薪酬高于组织任命的董事长薪酬的状况,但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干得不好不止是降薪,而是解聘。

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很多人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偏高,不合理。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合理地确定薪酬?

“‘合理’的内涵,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要统筹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邱小平说,目前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三方面。其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贡献。其二,要考虑到中央管理的央企负责人是由组织任命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三,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的相对水平。

根据《改革方案》,今后将科学设定薪酬结构。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后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邱小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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