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吴某两人因犯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和二年。本报8月11日C06版《酒后取乐纵火烧他人的店》曾报道:两男子张某、吴某酒后为取乐放火烧他人店,点完火后仍继续喝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酒后为纵火取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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