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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08-31 16:59:33 李飞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琼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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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的提出

在香港基本法中,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一加以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据此,草案第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适用原来两个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上述内容。据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关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

行政长官报告提出,香港社会普遍认同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较大变动,普遍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现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不作修改,即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并为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五条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为了体现中央坚定不移地发展香港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推动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该条还规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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