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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08-31 16:59:33 李飞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琼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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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组成,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等方面应采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作出的,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总数已从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个界别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提名委员会按照这一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作出规定比较适当。

(二)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规定为二至三名,可以确保选举有真正的竞争,选民有真正的选择,并可以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

第二,香港回归以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各次选举几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竞选。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人比较符合香港的选举实践。

(三)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一个机构整体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体现提名委员会集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因此,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是适当的。

第二,提名委员会将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候选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员会不同界别中均获得一定的支持,有利于体现均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

第三,行政长官报告表明,香港社会有不少意见认同行政长官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的意见中,有不少人建议对这个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助于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

(四)关于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办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草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根据这一规定,全体合资格选民将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体现了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原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五)关于行政长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据此,草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时就已明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对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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