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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08-31 16:59:33 李飞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琼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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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一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草案采用“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都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进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2017年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

第三,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已经讨论多年,形成了四点共识,即:香港社会普遍期望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普遍认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普遍认同成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对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爱国爱港。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选举采用普选的办法,符合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

二、关于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已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二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将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从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的规定,指明了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在组成上的一致关系。鉴于香港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明确。

第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长官普选时体现均衡参与、防范各种风险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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