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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责任主体各不同 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2014-08-27 09:55:47 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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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国内某著名网站于2010年9月15日转载了成都某报社一篇题为《打官司讨回案款律师全黑了》的新闻报道。报道中涉及的三木律师事务所及张律师向成都某商报社提出异议,并责令限期删除上述不实报道。成都某报社随即将《打官司讨回案款律师全黑了》在网上的电子版删除,并应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向该著名网站的运营主体即北京一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撤稿函》,但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删除其转载的报道。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删除上述3篇不实新闻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提出异议后,该成都某报社删除了题为《打官司讨回案款律师全黑了》的新闻报道。上述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该报社向其发函后应当知道其转载的报道内容已经不存在。但该公司继续刊载相关报道,应对其刊载的内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题为《打官司讨回案款律师全黑了》的新闻报道对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了名誉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的诉讼请求,责令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删除上述不实报道。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害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新闻源是成都某报社,对上述不实报道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没有将该报社作为被告,符合处分原则。但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某报社向其发《撤稿函》后未及时删除上述不实报道,对三木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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