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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责任主体各不同 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2014-08-27 09:55:47 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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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与网络相关的侵权纠纷尤其是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谁又来承担侵权责任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对部分案例的点评,从法律角度对上术问题进行了解析。

案例一

王某是一名网络爱好者,网名为“醉红颜”,在国内某著名社交网站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该社交网站组织的网友聚会上,王某认识了李某(网名:万物刍狗)。由于相谈甚欢,双方告知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网名。自网友聚会认识后,李某经常约王某见面。交往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合,王某不再和李某交往。2013年5月,李某在该著名社交网站上以“万物刍狗”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醉红颜”即王某的帖子。由于交涉未果,王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在该社交网站上登记的都是真实姓名,且互相认识。李某在该网站上通过“万物刍狗”名义发帖,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恶意贬低“醉红颜”即王某的人格,即主观上存在侮辱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责令李某停止对王某的名誉侵害,并在该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社交网站上“醉红颜”虽属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但该“虚拟人”是由现实世界的民事主体在网络世界中的映射,实质上仍属于民事主体。李某以“万物刍狗”名义发表侮辱性言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虚拟世界里“醉红颜”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醉红颜”网络名誉权。本案中,李某在该社交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恶意侮辱王某,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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