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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刑现象:贪官死缓变保外

2014-08-27 07:3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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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了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

解说:

从管理监狱的干部,变成了被监狱管理的罪犯,2011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宣判,刘万清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万清的问题体现在通过打招呼,受益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并从中受贿。“监狱局成了我个人的天下,主观上放松约束和改造,可以说是我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是刘万清在被组织立案调查期间写的检查,而刘万清的被调查,还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他们都曾向刘万清行过贿。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如何避免腐败滋生,今年7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中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所有罪犯进行了一次体验。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芳栋:

已经发现了部分失控托管人员,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是法院的问题我们追究法院的问题,是监狱的问题我们追究监狱的责任,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我们追究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解说: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务,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

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那么就是对减刑假释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还有对犯罪的执法工作人员,惩处力度也很大,原则上一般是不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和缓刑的。

主持人:

相比于减刑的话,那么假释可能对它的监督难度要更大,相比它的监督力度也要更大。我们国家目前依照的还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里面是非常详细地列了30条就医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请教一下阮教授,是因为这30条规范的不够准确,标准不够准确,给了操作者漏洞,还是说有什么其他的原因?

阮齐林:

这30条应该说规定是非常非常的仔细的,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主要的问题还是说在做医疗鉴定环节,虽然也有程序限制,要求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有这个资格做这样的鉴定,但是仍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主持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阮齐林:

那就是由有关的人员收买,或者是人情,做出假的医疗鉴定,然后这边做出假的医疗鉴定,有关的执行部门也就轻易地相信,或者说法院有关的审判人员就轻易地相信,根据这样的东西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主持人:

您的意思说,并不是说我们规定的不详细、不清晰,而是说在执行的时候,回旋的余地可能就是执法的人力度,他们的空间可能太大。也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说保外就医,这个人应不应该去保外就医,他出去了以后,有没有去就医。另外一个,他就医了以后,到底身体条件,他到底有没有好转,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谁应当去监督,应该由谁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一种监督?

阮齐林:

这个问题,现在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这样的监外执行也会提供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话进行像对于监外执行的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再进行体检,然后继续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或者说当初符合监外执行,现在已经恢复可以收监执行的,那么这个进行收监执行。而且监外执行应该说和减刑假释还不一样,减刑假释的限制还特别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或者是最后还能得到假释,要求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法律上还有一个严格的限制,但是监外执行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疾病的原因,他不适于在监狱里关押,这种情况之下允许保外就医,他没有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制,对于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时候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容易出现犯罪罪犯的情况。

主持人:

好的,今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情,不仅说要把那些在监外,去监外执行的那些人,把他收归回来,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给他们提供便利的人,更要把他们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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