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 缴费最高补贴90元
2014-08-27 07:34:23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分享到:
|
职工和居民养老险可互转 京籍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非京籍 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提醒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同时领 《通知》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户籍迁移别忘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数据 11.4万/168.7万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2.8万/32万 城乡居民 享受养老待遇人数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430元/51元 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待遇水平 (每人每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数据时间: 截至今年6月底 (记者 肖丹) |
相关阅读:
- [ 08-27]北京新规明确居民养老险和职工养老险可有条件互转
- [ 08-26]美华裔移民夫妇中年创业 开家庭养老院成榜样
- [ 08-26]“小规模多机能”日本社区养老模式值得借鉴
- [ 08-26]两部委命名42个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 [ 08-26]泰康养老社区落地苏州继京沪粤琼后首次进入二线城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