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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建议: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

2014-08-26 08:15:15 毛磊 彭波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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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

执法检查组指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从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受害人多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离异家庭子女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网络上大量存在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面影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民政部及有关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和国家干预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督促、指导家长切实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二是完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要拓宽福利保障对象,完善分类保障措施,制定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建立社会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完善对轻微犯罪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把未成年人受虐待、被遗弃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五是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六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组还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是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制订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二是积极研究修改刑法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规定;完善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年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措施。修改补充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研究制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记者毛磊 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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