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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4-08-25 08:45:42 张洋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诚悦 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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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据介绍,条例还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条例还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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