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了以较少的首付和较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北京一对80后小夫妻约定离婚,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后,丈夫小封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也不同意小胡享有一半产权。愤怒的妻子小胡将小封和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小封和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权利义务。这官司已经从一审打到了二审。 原告小胡诉称,她与小封原系夫妻。她婚前有一套房子,为了即将出生的孩子,2012年7、8月间,两人决定再买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一人一半。看中房后,买房之前,小封主张由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提出二人先离婚,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小胡不同意,但丈夫对她百般劝说,并对她和她的母亲进行了暴力威胁。她无奈之下只好在生完孩子的第10天和小封办理了离婚手续。买房前后,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房款先后给了小封的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她刚生产完,就没有与小封一同前往,但委托小封在合同上签上她的名字。后来她从第三人地产公司处得知,小封并没有在合同上签上她的名字。后她与小封签订了《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2013年5月底,她与小封收房时,要求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办理合同署名和共有登记事宜,但第三人拒绝办理。所以起诉。 一审时,小封辩称,他与小胡是因为感情破裂才离的婚,离婚后他没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资的方式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他与小胡离婚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小胡都没有参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是小胡以孩子为要挟胁迫他签订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地产公司说,他们公司是与被告小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与小胡签订过任何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胡的诉求。小胡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认为她与小封是为了买房子而办理的“假离婚”,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认其对小封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享有一半权利义务。(记者孙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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