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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借新农村建设捞钱 受贿15万一审被判6年

2014-08-23 07:56:43 许沛洁 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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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农村建设捞钱村支书身陷囹圄

受贿15万一审被判6年

原永登县河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梁某某,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了帮助他人承揽住宅建设项目,收受他人现金15万元并违法将该项目承包出去。昨日,记者获悉,永登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年。

梁某某现年52岁,中共党员,捕前系永登县河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河桥镇人大代表。2012年4月,永登县河桥镇立项建设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河桥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住房户集资和补助金。通过村“两委”会议(村委会、村党委会)选举,时任河桥镇某村村书记的梁某某担任该项目建设小组组长,负责七里新农村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2年6月期间,村民马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了承揽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共同商量后,由马某某送给梁某某现金15万元,随后梁某某将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了马某某、陈某某二人。

永登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明确,该案中的新农村建设属于集体公务范畴,虽然镇政府对该项目有立项请示,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县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但立项及批复并不能说明该项目的实施就是国家行政行为。该项目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某村的村民愿意集资兴建住宅楼,从资金来源来看也是村民自己集资及开发商垫资完成了住宅楼的修建,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即使按照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文件的精神,申请到了以奖代补的补助金,也是用于解决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该案中涉及的住宅楼的建设仍要由村民自筹的资金来解决。如果村民不愿意集资兴建住宅楼工程,那么政府也不能按照行政职权进行修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起服务、辅助作用,无权决定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故梁某某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务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法院以此罪名,一审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受贿的赃款15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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