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罚单 在日本、美国等国,直接参与上述价格协商行为的工作人员、企业高管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只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展改革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展改革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2家企业对个别订单的细节进一步陈述,另1家公司住友由于之前提交上年度销售额时将其合资公司的销售额也全部合并计入,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在决定书中对订单细节进行了客观描述,对住友的罚款告知书的3.4亿多元调减到决定书的2.9亿多元。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记者赵超安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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