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手机专卖店买了手机,维修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男子吴某明打电话叫来多名同伙,并扬言:“把这家手机店给我砸了,我负责。”昨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吴某明、李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明到岳麓区某“苹果手机专卖店”维修其在该店购买的一台手机,后与该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动手实施打砸。随后,吴某明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及熊某果、杨某(两人另案处理)等数名男子冲进该店内实施了打砸行为,砸坏了该店的空调、电视机、饮水机、玻璃门等物品,造成该店较大财产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币15240元。 10天后的4月17日,被告人李某等自动投案。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明自动投案。后吴某明与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店店主)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李某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法庭上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舒秋膂 杨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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