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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去年843起民告官案胜诉 问题集中于征地拆迁

2014-08-14 07:26:23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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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分之一案件和解

2013年,全市的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对违法违规、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坚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以及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此类案件在已审结的6964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共计843件,约占12.1%。同时,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约占全部行政案件的40%。

北京法院注重健全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案件总量达809件,相较2012年的751件数量有所上升,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解得到妥善解决。协调和解案件相对集中于房屋征收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占全部一审协调和解行政案件的50%。

“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吴在存说。

行政机关败诉五大原因

白皮书归纳了政府机关败诉的原因和问题:

1.认定事实不全 主要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足:比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有的区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遗漏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含有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内容,导致补偿决定内容不全而被判决撤销。

证据意识欠缺,不注重收集证据:比如在一起被诉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时未依法进行物品登记,也未及时制作清理清单,导致在后续司法审查中又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情况,最终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2.适用法律错误

一种情况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过程中不当扩大或者限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后,法律适用依据没有及时调整。

3.违反法定程序

主要表现在:(1)侵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不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逾越法定期限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比如在一起被诉行政登记案件中,法定办理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在受理时承诺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其结果是既未在承诺的时限内,也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而是在逾法定时限一个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法定时限届满之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主要表现在:(1)无故拒绝接收当事人的履行职责申请。个别行政机关拒绝签收当事人邮寄递交的履责申请,或签收邮件后又以签收人不适格为由拒绝履行职责。

(2)由于行政机关内部衔接运转不畅,导致不履责情形的发生。有的行政机关窗口部门在签收当事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后,未及时将其移交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处理,导致逾越法定处理期限仍没有依法作出处理。

(3)部分行政机关职责交叉导致履行职责不当。比如在一些食品安全执法中,由于工商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职责上存有交叉。在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由于区县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导致怠于履行职责。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由于规划部门、城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导致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规划部门、城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而导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5.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例如: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导致出现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的执法不公现象;还有一些执法机关由于执法作风不够严谨、规范,存在瑕疵,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不信任并激化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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