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 第一、我国刑法第283条对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有专门规定。所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却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销售的行为。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第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国家安全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管理和销售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也就是说,专用间谍器材的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销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它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为强化对该罪打击力度,国家对什么行为情况下才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单位和个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该种行为是否造成他种法律后果,均以该罪论处。也就是说,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行为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慕继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宋向乐 通讯员 张胜利 张聪会 周星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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