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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出台十条微信规定 时政类发布须有相应资质

2014-08-08 07:46:52 张 洋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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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华伟制图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应资质

《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和公众服务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微信、QQ、飞信、陌陌等热门应用均包括在内;公众信息服务是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例如微信上的各种公众号。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可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共账号须加注标识

《规定》提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引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对“时政类新闻”作进一步说明,即“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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