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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反贪局长被“反贪”幕后

2014-08-04 06:56:40 李显峰 来源: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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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搜证

调查反贪局长

申请回避的挫折,促使翟学军将“反调查”进行到底。他多次飞到海南,了解齐屿案的案情,并对办案人员同郭昆的接触进行调查取证,“当时找了各路朋友,根据各方信息和线索,进行暗访。”

调查取得初步进展后,翟学军试图借助媒体,监督齐屿案办案程序的违规行为。2013年,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介入。

2013年9月16日,刘万永发表报道《吉林检察院公诉海南土地案引发管辖权争议》。此时,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刚并案不久。“这篇报道,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翟学军说,当时掌握的证据还不够扎实,不够猛。

经过一年多调查,翟学军终于搜集到更多线索和证据,并实名向长春市纪委举报。

今年2月12日,刘万永的追踪报道《长春市检察官海南办案之旅》,引发极大反响。刘万永核实了李晓明等办案人员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由齐屿案利害关系人郭昆支付住宿费的事实。

翟学军向京华时报提供的证据显示,从2012年5

月开始的一年半时间内,齐屿案23名办案人员16次到海口、三亚、深圳、北京、大连等地办案,涉嫌违规和超标支出。

最早一次是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14日,长春市检察院4名检察官从长春飞三亚,住五星级的金色阳光泰得温泉度假酒店。

另一次是2012年10月30日。李晓明等5人到海南办案,入住七仙岭国家森林君澜温泉酒店和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等,两家宾馆均为五星级。11月7日返回长春时,李晓明坐头等舱。

发票等证据显示,郭昆的公司多次为办案人员订机票和支付房费。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案谋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翟列举的16次办案人员出差记录,有12次发生在八项规定出台后。

□官方调查

查实多项违纪

李晓明“海南办案之旅”曝光后,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委和长春市纪委的重视。

2月17日,长春市纪委就李晓明等人违纪问题成立专案组,联合吉林省检察院进行调查。

2月18日,长春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称:“长春市纪委建议并经长春市委同意,停止李晓明同志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职务,长春市检察院表示:坚决执行。”

据悉,针对安桐森、齐屿案,吉林省检察院指导成立案件复核组,对该案证据核查。基于上述核查,长春市检察院于今年5月9日,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

4月22日,长春市纪委向翟学军通报初步调查结果,一共查实齐屿案办案人员9次违规销费、超标准报销等问题,重点查实了李晓明带队办案那次。

经查,2012年10月29日,李晓明带领长春市检察院侦查一处干警王岩、徐伟卓、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柯建甬等到海口市澄迈县进行调查取证。

徐伟卓事先电话联系澄迈县鸟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郭昆手下员工孙书阳,请其帮助预订酒店。10月30日,李晓明一行3人飞抵三亚,当日下午乘车到海口入住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

“11月4日,李晓明觉得办案人员很辛苦,决定带大家去三亚保亭县七仙岭森林公园去看看,李、柯等5名检察官由郭昆公司孙书阳、会计薛志刚陪同及两名司机分乘该公司两辆轿车前往三亚保亭县。中午餐费由孙书阳买单,当天下午入住七仙岭君澜温泉酒店,住宿一天餐、宿费共计5908元,由孙书阳现金结算,开据了名头为鸟语林房地产公司的发票,花的是公司接待备用金。”

11月5日,柯建甬等4人乘孙书阳提供的轿车出去调查取证。11月7日李晓明等人离开海口前,本来住宿8天,总宿费为9609.15元,检察官徐伟卓却按9天计算以降低日均消费标准,共交给孙书阳8100元,剩余部分1509.15元由孙书阳代交。

“在返回长春前经李晓明同意徐伟卓让孙书阳帮助预订机票,孙又让公司司机王志学去预订5张普通舱机票。王在订票过程中又接到郭昆指示,将李、柯2人升为头等舱,因头等舱机票不能入账报销,王志学让售票点按普通舱价格打印机票。11月6日下午,徐伟卓在收到机票后按5人每张机票票面价格1250元付款6250元,余额4202元由王志学支付。”

“在此次出差中,李晓明、柯建甬乘坐头等舱并每人少支付机票款4202元,李晓明等人借用相关企业的车辆去七仙岭森林公园游山玩水进行高消费,少支付七仙岭君澜温泉酒店住宿费用1914元,少支付海口西海岸酒店住宿费用1509.15元,均由郭昆公司支付。”

调查结论指出四点:李晓明、柯建甬乘头等舱,李明知票是与齐屿案有经济利害关系的郭昆所定,没有反对并少支付4202元,构成违纪;李晓明等人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构成违纪;李晓明等人少支付住宿费用,让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企业承担部分费用,构成违纪;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在16次出差中,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的就有9次,没有厉行勤俭节约,“违反规定财经纪律,次数较多,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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