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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反贪局长被“反贪”幕后

2014-08-04 06:56:40 李显峰 来源: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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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起诉

拿掉3项指控

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的吉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显示,齐屿原系吉林省工商银行一名客户经理,其涉案的135亩土地交易,分别是70亩和65亩两宗地块。

据齐屿在法庭上自述,上世纪末开始,她利用多年积蓄,在海南省澄迈县投资土地开发。

起诉书对齐屿有3项指控。其一,侦查机关查明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公款357.5万,共同以140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倒卖135亩土地使用权。

指控称,安桐森隐匿动用357.5万元公款,于2001年12月参与海南澄迈金鑫鸟语林公司的“鸟语林项目”,用于个人购买65亩土地。2005年,齐屿以同鑫实业公司投资人身份介入,成为“鸟语林项目”的股东。

2006年3月,安桐森联系海南天盈物业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将其与齐屿共同出资购买的70亩土地及动用公款357.5万元购买的65亩地的使用权卖给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将135亩土地1400万元购地款转到吉林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由齐屿提现。

另外两项指控是: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价值430万元别墅;共同收受贿赂392万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诉出现转变。

长春市检察院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补充起诉决定。变更起诉书显示,检察院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上述3项对齐屿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称,齐屿和安桐森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20亩,获利490万元。指控称,齐屿于1999年以110万元购买澄迈县盈滨岛20亩土地,后以600万元卖给大连北府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刘本善被指“应安桐森的要求”买地,以感谢安曾给予的帮助。

法庭上,齐屿始终否认有罪。齐屿和安桐森均否认共犯情节,两人均称:安只把刘的电话给了齐,仅仅是牵线,从联系刘到起草协议、谈价格、达成交易等环节,都是齐独自完成,安没有参与。

公诉方则表示,刘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述指控。对此,齐屿和安桐森要求刘出庭当面对质,法庭未予支持。

“齐屿与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缝的结果,是极不负责任的。”齐屿的辩护人郭凤武律师当庭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拼凑、剪接刑事诉讼程序,致齐屿被错误追究。

郭凤武提出土地案管辖权问题,公诉方回应称:20亩土地交易结果地在长春,系齐屿、安桐森共同受贿,检方发现漏罪即有侦查权,不存在管辖权争议。

郭凤武强调,20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系民事行为,“对经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作价入股和与他人联合投资开发。二级土地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法律允许联合开发的双方自由议价。”

公诉方坚持认为,该交易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初次交锋

申请回避被驳

值得注意的是,齐屿在法庭上多次提到李晓明和郭昆。身为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李晓明是齐屿案的侦办负责人。郭昆则因为从齐屿手中购买135亩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经济纠纷,遭齐屿申请仲裁。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齐屿和郭昆控制的鸟语林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

翟学军称:“关键时刻,齐屿于10月份被带走调查,紧接着,11月7日,长春市检察院发出公函,海南省仲裁委中止该案审理。”他认为,齐屿案从立案到起诉一波三折,折射出当地公权力对异地经济纠纷案的强力干预。

早在2012年11月12日,翟学军就向长春市检察院提交《要求李晓明回避申请书》。申请书称:“李晓明与郭昆及其控制的公司和实体具有非职务及工作的紧密联系,不宜参与和主持齐屿案的侦查。”

履历显示,李晓明,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在担任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副局级)之前,李晓明先后担任过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二道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双阳区法院院长、朝阳区法院院长等职。

据翟学军调查,李晓明和郭昆有多次交集。李晓明任二道区检察院副院长时主管基建,郭昆是该院建筑承包商。2009年1月,李晓明及妻子受郭昆邀请,去海南过春节。2010年8月26日,李晓明和郭昆同机去内蒙古海拉尔旅游,李晓明坐头等舱。

更为关键的是,2012年10月30日,李晓明带办案人员去海南省澄迈县查案,没有直接去最近的海口市,而是直飞海南岛最南端的三亚市,其间,李晓明在五星级酒店与郭昆见面,住一晚一千多元的别墅。

“这次申请回避,并没有真正引起重视。”翟学军称,几天后,长春市检察院有关领导找李晓明谈话,“李拍胸脯不承认有此事,说我提供虚假材料,诬告他。”

随后,翟学军找到长春市纪委,一名副书记找其谈话,称纪委非常重视,并安排市检察院跟进。翟称,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和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杨玉兰等领导,找他当面了解情况。

但经过调查,长春市检察院最后以举报内容不实为由,口头驳回对李晓明的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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