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没有灯光的偏僻工地上,发现一具被车轮碾压的尸体。经鉴定系被司机黄某所开货车碾压,但黄某被警方找到时喊冤当晚路上没看到人,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黄某车辆保险完备,也没必要逃逸,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也未认定黄某逃逸。昨天,记者从武汉中级法院获悉,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去年8月5日清晨,汉阳永丰某工地发现一具男尸,经鉴定死者为舒某,是某建材公司员工,其死亡原因系遭车辆碾压导致严重颅脑外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根据死者身上的车胎痕迹,工地周边的监控录像,汉阳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嫌疑的车辆进行鉴定,最后确定碾死舒某的,是黄某驾驶的自卸货车。 但黄某喊冤,自己前晚确实运土到凌晨1点,但自己没看到工地上有人,人不可能是他压死的,这里面有蹊跷。黄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要求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舒某体内含有大量酒精成分。汉阳交管部门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舒某发生交通事故,因无法确定舒某的行走方向,故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 得知肇事车辆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车主物流公司索赔,该公司声称,根据多项鉴定结论,可以推断舒某死前处于醉酒状态误入工地,工地是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黄某的车辆驶来时,舒某并非正常行走,很有可能是躺在地上昏睡。因此舒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去年9月10日,舒某的家人将黄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1万余元。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赔偿金额为49万余元,在另一公司办理的交强险已赔付11万元,无争议。因本案,交管部门并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该院依照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原则,认定黄某负70%的责任,舒某自负30%的责任。黄某的赔偿2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表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市中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黄某存在逃逸行为。物流公司及黄某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不存在“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影响事实查明、责任划分”的情况。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高星 通讯员王田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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