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遵义市纪委通报称,该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石某,因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相关部门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 7月4日,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组织部分师生,到绥阳县郑场镇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石某同行。活动结束后,镇政府安排活动人员在职工食堂吃中餐,石在同行者提醒“中午不能喝酒,下午还要开会”的情况下,仍执意提出喝酒,自己喝了大约1两多白酒,其余部分就餐人员也参与了喝酒。 据通报中称,当天13时许,石某返回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投标会议。期间,参会学校班子成员发现石某喝酒,便劝说他不要参加会议。不过,石某认为,自己是招投标小组成员,坚持要参会,并与劝说人员发生争执,后经他人劝说离开会场。 遵义市纪委昨天通报称,石某身为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干部,违规饮酒,且酒后缺乏理智与他人争执,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贵州省的相关规定。据此,经遵义市纪委常会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市委将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据了解,遵义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后,已决定将石某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本报记者 黄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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