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金融业一批新的法规、制度和功能将开始启用,其中包括商业银行收费新规、人身保单编码查询、银行结售汇“简政放权”等,备受瞩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也将正式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此外,国家将从即日起实施对食品中残留农药量的“最严标准”,《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也于同日起实行。
还有多项地区规章相继于8月生效:《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省内企业不能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史上最严农药残留国家标准”8月开始实施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原先国家标准对无公害黄瓜的13项监测标准中,毒死蜱等7种农药的残留值要求在每千克0.1毫克至0.5毫克之间,即将推行的新版标准则将毒死蜱的残留限量明确为每千克最高0.1毫克。由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标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各级市场销售的果蔬等农产品,将严格按照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进行农药残留检测,以保证百姓食用安全。
新版标准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标。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的3650项限量指标,较现行标准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食品、1357项限量指标,基本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和公众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新标准的限量指标偏重于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指标,比现行标准增加了904项。新版标准还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值。
(以上内容来自大连日报)
军队奖励表彰管理规定8月1日开始实施:向作战部队倾斜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印发全军和武警部队,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军首部将奖励和表彰两种褒扬形式作为整体进行系统规范的专门法规,将对健全完善我军激励机制和荣誉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奖励和表彰的导向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化保障。《规定》共5章42条,明确军队所称奖励,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所称表彰,是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以上内容来自太原晚报)
银行收费新规8日1日执行 多项手续费比原来便宜
今年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将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规,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等13项客户普遍使用的银行基础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消费者8月1日之后去银行会发现,有些常办的业务手续费比原来便宜了。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新版定价目录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设定最高收费,并适当降低了收费标准。
根据定价目录,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汇款总额的0.03%,最高收费50元。
目前各银行执行的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标准各不相同。不少银行是按转账金额的1%收取,50元封顶,如果汇款金额1万元,按旧标准需要付费50元,按新标准只需10元。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青年报)
人身险保单8月1日起将实现投保前查询真伪
2013年12月30日,保监会就此前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了答记者问。保监会表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将印刷条款编码,消费者可以对条款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届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将建设完成,并将提供保险条款信息实现查询功能。
据了解,对人身保险条款进行编码的具体工作中,保监会首先对保险条款编制与印刷提出要求,明确条款编码由文字码和二维码共同组成,条款编码应印刷至条款首页。
此外,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将印刷条款编码,消费者可以对条款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届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将建设完成,并将提供保险条款信息在线查询功能。
(以上内容来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自贸区条例8月起实施 为我国首部自贸区地方性法规
备受关注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昨天正式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在7月26日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这部有着自贸试验区建设“基本法”之称的地方性法规以6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顺利通过。记者注意到,《条例》自今年4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后,先后经历了多次大幅度修改,此次提交的表决稿又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近16项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以上内容来自东方网)
银行结售汇业务“简政放权”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办法》降低了银行准入条件,赋予银行更大自主权,同时强调业务审核和风险管理。该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对其分别进行了规范。在市场准入方面,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而在此之前,银行需要对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申请。
《管理办法》提出,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另外,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以上内容来自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