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凶器马上要狠狠地打到田某头部的千钧一发之际,他十分害怕,将手旁一破碎的啤酒瓶刺向了殴打他的苏某,没想到这一刺,却刺中了要害…… 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其朋友乘车前往饭馆吃饭途中,遭遇白某和苏某的无故拦车,并遭到了其二人的殴打。在此过程中,苏某持凶器击打田某的头部,田某为了保护自己,本能地捡起身旁破碎的啤酒瓶,刺进了苏某胸部。由于苏某受伤严重,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城西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田某依法判决无罪。 据了解,该案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此案的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其人身遭受到不法侵害过程中,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受到更大伤害,持碎酒瓶将苏某刺伤的行为,其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罪名不能成立,遂做出被告人田某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实习记者澜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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