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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边民走私致富思想严重 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2014-07-26 12:50:1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2013年度防城港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防城港市法院审理走私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走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影响执法效果的因素依然存在,走私犯罪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5年来,防城港市中院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172件348人,审结172件348人。

走私致富观念根深蒂固

近年来,随着东兴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建设,防城港市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走私犯罪也呈现易发和多发的态势。

在防城港东部一些地区,多年来已形成一张完整的走私货物运销网络。虽然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进行整治,但收效有限,有些地区私货运输网络还有所发展。

防城港市中院的调研显示,部分边民走私致富观念根深蒂固。少数人因走私暴富的事实刺激着一批又一批人参与进来,他们有为老板做眼线的“看路仔”,走私货物的搬运工,还有穿梭于边境东兴市大街小巷、村屯的“后推小货车”、“五菱”等。

法院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还发现,边境村庄几乎都存在边民在走私车辆经过的检查站附近修建小路,并设卡向走私犯罪分子收取过路费的情况。

“不法分子通过缴纳过路费成功拉拢了不少利欲熏心的边民,对他们予以包庇、纵容。部分边民还主动加入走私犯罪团伙,帮助运输走私货物、监视执法部门等,形成利益共同体。”防城港市中院副院长李琴琴说。

此外,不法分子在越南囤积货物后,会通过给边民一定的费用,纠集边民持边民证到越南领取货物,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由此偷逃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由于有些边民以走私为谋生致富手段,哄抢私货、阻碍执法、袭击缉私人员的群体性事件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据李琴琴介绍,仅2013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就受理这类案件6起。

走私链条隐蔽难以灭绝

据防城港市中院调查,防城港市走私犯罪主体以自然人为主,犯罪主体多样化,不仅有防城港本地人,还有来自广东、福建等省区甚至越南的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极少,大学文化的仅有两人,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初中、小学文化。

作案手段以“保货”为主,即走私行为人给货主或另一走私行为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为其提供运输方便,保证在整个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缉或丢失,走私得逞后则向货主或另一走私行为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种作案手段决定了绝大多数案件属于共同走私犯罪。2009年至2013年,防城港市中院审理的走私犯罪案件基本都属于共同犯罪。部分案件还出现了家族参与走私的情况。”李琴琴说。

据法院的调研,海上偷运主要是利用“三无”船舶从越南海域等地走私入境,通过海上过驳、快艇冲滩或在非设关码头偷卸;陆上绕关走私则有3条较为隐蔽的走私路线。

“无论是海上走私还是陆上走私,犯罪分子采用的都是‘蚂蚁搬家’式,数额少、次数多,隐蔽性强。”李琴琴说。

此外,从防城港市走私案件情况看,近三年,走私对象由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为主转变为以走私废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为主。

李琴琴介绍,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对象主要为大米、芝麻、白糖、汽车零配件、柴油、香烟等;走私废物案件中,走私对象主要为废轮胎、废电器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对象主要为二手汽车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其中,冻品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鸡爪、冻牛肉为主。

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由于货主或保货人在幕后操控,与走私货“人货分离”,而受雇人员与雇主之间使用化名、单线联系,造成货主、保货人、幕后老板等成为漏网之鱼,风声一过再找协作者作案,使得走私犯罪屡禁不绝。

个别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执法不严,甚至有个别执法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走私。

经过缉私机关的长期打击,走私人员逐步积累起反缉私策略,走私犯罪活动正朝着组织化、智能化、高科技化方面发展。走私分子变得越来越狡猾,犯罪手段越来越来越隐蔽,一般不会留下太多证据。

李琴琴举例说,“走私人员之间没有正规的合同、协议,在走私中形成的单据、账本等材料也常会被销毁,书证难以收集到位。另外,走私人员之间一般都单线联系,缉私人员很难从单个人员中搜集到反映整个走私过程的证据,有些证据甚至在境外,造成犯罪证据难以收集全面、到位”。

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走私犯罪,亦给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课题。

“一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常因证据原因使得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或对犯罪数额大大消减,一些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数量予以认定,造成社会公众对走私犯罪案件处理‘雷声大雨点小’的误解。”李琴琴说,并且,走私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如利用边贸互市优惠政策进行走私,这种貌似合法的手段,在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罪与非罪等问题上往往存在重大分歧。

此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琴琴表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冻品(冻鸡爪、冻猪脚、冻牛肉等)、二手汽车等,但对走私多少冻品、多少辆汽车才达到定罪标准或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实践中影响执法、司法尺度。

制图/高岳

□说“法” 完善联动机制打击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在此形势下,需要执法、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打击走私犯罪的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走私犯罪体系建设。对在审理走私犯罪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等问题,应及时延伸司法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对于走私滋生的腐败问题,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查走私的同时还要查走私人送出的钱款的流向,把走私分子和腐败分子一锅端。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反走私宣传机制,探索在走私多发地建立反走私犯罪教育基地,通过板报、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走私犯罪的危害。马艳

链接

2011年3月以来,南京海关以一起简单案件线索为契机,一举破获了系列具有行业性走私特点的大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立案侦办了4起冻品走私案件,案值3.33亿元,涉税1.56亿元,抓捕犯罪嫌疑人12名,成功摧毁了以包税、伪报原产地、伪报品名等为手法的行业性走私团伙。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部分边民走私致富思想严重 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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