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以公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指明,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四起案例是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官审案应排除社会舆论压力 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例如前几年的“彭宇案”以及这次公布的许云鹤案、吴俊东案等。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这些案件要么在认定事实,要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被告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并且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看,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张勇健说。 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 缺乏直接证据,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种现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绝裁判。 针对这种情况,张勇健表示,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至少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二是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最后,如果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这不仅需要法官审核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等资源,对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张勇健说。他强调,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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