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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滞留儿童”数量增多 弃婴标准应适当扩大

2014-07-17 14:37:27 刘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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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上海现行的规定,民政救助的对象为弃婴和弃儿。弃婴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弃儿则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

不少业内人士还表示,这些孩子留在医院,占用了一定的医疗资源。上海不少医院的新生儿病房以及其他病房都是人满为患,几乎找不到一张空床位,为了安置困境儿童不得不绞尽脑汁,而如何看护也让人头痛。

弃婴弃儿标准应该适当扩大

记者发现,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根据这条规定,医院滞留儿童显然属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的范畴。而民政部门将医院滞留儿童“推出门外”的做法似乎有推脱的嫌疑。

对此,上海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绮认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只是指导性的法规,并没有强制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相应职责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肯定会有顾虑,不可能随意就将‘准孤儿’收入门中。”

一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从这点来说,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弃婴弃儿身份的认定过于狭隘了,应该进行适当的扩大。“弃婴弃儿应该不仅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那些父母及其家属不愿履行抚养责任的孩子也应该属于弃婴弃儿的范畴,当然两者的处置方式完全不同。父母不愿抚养孩子,应该由相应的福利院等国家救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并由法院另行指定孩子的抚养人。同时对于生而不养的父母,由检察机关介入,立案起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顾小琼则认为,应该在全国普遍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国家监护制度并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必然实现最大利益,只是为未成年人实现最大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完善这一制度,将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社会系统工作,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郑珊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须得到完善,不仅要在法律中明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而且要明确提出剥夺监护权的主体,明确临时监护及其实行方式等内容,让其具有现实操作性。(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记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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