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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小三送钱送车过百万 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2014-07-10 10:18:13 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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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原因,香港何女士的丈夫需常年来往香港和内地,不久前,何女士发现其丈夫不仅在内地找“小三”,还送钱送车,赠予财产合计150多万元。怒不可遏的何女士把“小三”告上法庭,认为丈夫赠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利益遭损,请求法院确认赠予无效,要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1564910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女士的诉求。

【案情】 港男结识内地妙龄女 三年送出150多万元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结婚20年,由于工作的原因,蒋某需要经常来往香港和东莞之间。直至2013年7月份,何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内地养了“小三”谢某。

原来,从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自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近103万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给谢某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车。

得知这一情况后,何女士怒不可遏,愤而将“小三”告上了法庭。

【庭审】 “小三”喊冤 称被欺骗依法理应得到一定补偿

庭审时,被告谢某辩称,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9510元,不知何女士诉求的1564910元从何而来,其中有50万元是因蒋某在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她借的,事后通过转账归还给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蒋某赠送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认定各占50%,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谢某委屈地表示,蒋某在跟她交往的时候,自称已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的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将最美好的青春托付给了他,在本案中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法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判决】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应为全部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蒋某向谢某转账1029510元及代为支付奔驰小车款485400元的行为应为赠予行为。虽然谢某辩称蒋某向其转账的1029510元中有50多万元属于借款,但是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是蒋某赠予谢某,赠予款项的数额为1514910元。

法院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910元。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未分割 一方擅自赠予属无效 另一方可诉求返还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予无效,另一方享有起诉的权利,可以诉求受赠人返还受赠款项。(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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