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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专家谈司法改革:体制不改司法难独立

2014-07-10 07:01:26 李文杰 来源:央视《新闻1+1》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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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是案件的这种审理者,但是正如我们刚才从图上看到的,目前的司法审判的实践,可能就是由于行政化的影响,那么法官也好,合议庭也好,在审理案件之后产生的初步的这样一个结果,实际上要经过庭领导,甚至有的时候要到法院院长会议,比如说审判委员会会议层面上来进行讨论,最后才能够签发,所以审和判在实际层面上,它存在一种分离,这就大大分解了审理案件法官的这种权利。当这种权力分解以后,附带带来的也就是责任不明晰,所以权力和责任的这种在现行的这种管理体制的配置下,一方面是权力比较弱,但同时责任也是比较模糊的。

董倩:

那您刚才用这个弱字回答我的这个问题,那您在给我解答一个疑问,就是在现在很多审判书上我们看到的是公章,那么看不到一个法官的签字,这是为什么?

王锡锌:

这其实表明了审理者其实他并不需要,他可能没有真正的来做行使这种裁判权,当没有这个判案法官的签名,其实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解读为他无须对这个个案,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责任,那么公章代表的是一个法院的一个组织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我们是讲人民法院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加盖公章是必须的,但是在加盖公章的同时,如果真正要明确法官的这种权力,特别是他责任的话,其实是应该是由法官来签署这种判决文书的。

董倩:

王教授当一个判决文书上有法院的这样一个章,但是没有主审法官签字的时候,这意味着什么?

王锡锌:

从权力的行使上看,我觉得法官的这种依法独立的这种审判权力当然它被减弱了,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仅仅有法院的公章,而没有审案法官的签名的话,其实也以为着他们的责任也被分解了,比如说我们现在用错案追究的机制,但是如果一个案件是由这些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进行审理的,但是最后的决定却不是由法官做出的,而是一个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结果,那我们知道集体决定其实就类似于经济学上所说的产权不清楚,那么由于这种集体决定,大家都可以说,大家都有责任,都有责任的结果,往往是谁都不会承担责任。

董倩:

就是说现在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把以前这样的一个案子,谁都有责,又谁都没责,现在要确定成要产决非常的清晰,就是你一个法官判了一个这样的案子,就是你从头到尾要负责到底。

王锡锌:

没错,其实我们从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这个接受采访的时候表态就能看到,这次改革的核心就抵补我们把依依法独力、审判的权力交给法官,但同时权和责又是对应的,我们要建立起流程的这种控制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法官判案的这种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其实从目前来看第一是落实到个人,这是必须要确定的。第二它是终生负责的,如果一个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有了权力,滥用权力导致了责任,那么这个责任是一直可以去追诉,可以去追究的。

董倩:

刚才我们通过这两张图也可以看到,就是在现行的体制下,院领导、庭领导是可以过问的,是可以干涉的,那么现在未来的改革方向是要把这种权力给它拿走,对于院庭领导来说这是不是一种权力的剥夺呢?

王锡锌:

我觉得所有改革其实都是权力或者利益的再分配,那如果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使得整个司法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使司法更加有权威的话,那我觉得这一种权力的重兴、合理的分配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它其实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谈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所在。

董倩:

那王教授您觉得从法官的角度他愿不愿意担这个责?他敢不敢担这个责?

王锡锌:

我觉得从一个法律人职业的这种尊严来讲,首先担责的前提是给它足够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这种权力,有了这种权力当然我觉得第一他是比较担责,第二我想从任何一个人,它的职业实现感,他的尊严感,他的使命感来说,那么如果给他这种权力让他去依照法律、依照清理真正去进行这种公正的审判的话,我想他应该有这样的激励机制去承担这样的责任。再一个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也专门强调,为了使得这种法官的权责能够落实到位,同时也要进一步的去改革法官的选任机制,特别是要改革法官的这种职业保障的机制。如果选任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也能跟进的话,那么法官首先有权,然后他有很大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和责的结合,再加上保障机制的配套,让他没有后顾之忧,我觉得法官就不仅仅有压力,而且有很大的动力去真正的依法,独立的进行审判。

董倩:

好,其实王教授刚才总结您刚才说的这一系列的话,我觉得对于法官来说,就让他门槛等于提高了,那么你有这个金刚钻,你才能揽这个瓷器活,你一旦判了,就要终生负责。好,非常感谢王教授,其实我们说法院这次的改革,非常清晰。就是纲领已经公布了,那接下来我们就关心它如何落地呢?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地方进行尝试,我们继续往下看。

解说:

为了扭转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积极的尝试,2012年广东省佛山中院就成为最早在全国率先启动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地方法院,今年1月8日佛山中院首次选出了35名新审判长,与以往相比他们享有更完整独立的职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维:

可能功能上主要是一个组织庭审的功能,他对案件质量把关的积极性是不够的,现在责任明确到审判长,这么一个特定为主体上,他就没有推诿的空间了。

解说:

同样在今年3月,随着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正式对外公布,也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根据深圳的方案,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而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力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改革不但赋予法官独立的身份、地位,加强了法官职业保障,也提高了法官抗拒行政化干预,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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