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发生在2011年11月16日的正宁校车事故案中,除肇事司机、幼儿园负责人悉数获刑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时任正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苟邵波、副大队长王汇江构成玩忽职守罪,近日被二审法院判处实刑。 在省政府《关于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中认定,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原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苟邵波、原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苟邵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汇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庆阳中院终审判决:一、维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苟邵波的定罪及对王汇江的定罪、处刑部分; 二、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苟邵波的处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邵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许沛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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