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诉改革期待:员工不要再分三六九等
2014-07-09 09:17:25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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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五:社会保险问题早有定论 第35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编制人员7月起缴养老保险”,这是条例实施的最大看点。虽然有关部门出来“辟谣”称系“误读”,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悬念是:养老保险是只针对新员工,还是老员工也不例外?从改革彻底性来说,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纳入进来最好,然而,由于多年未参加保险“欠账”太多,补缴保险的钱无论财政还是事业单位自身,恐怕都很难筹集。 对于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态度不一。临近退休的人希望维持现状,因为事业单位退休比从社保机构拿钱要高出不少。为此,一些人甚至不惜提前退休。而年轻一些的职工,则希望该政策尽快实行。目前,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干多少年,只要离开事业单位,养老权益马上“归零”。由于没有养老保险账户,即使个人想补缴也无法实现。养老的后顾之忧,让一些在事业单位感觉憋闷想出去透口气的人,不敢轻易迈出辞职这一步。 单位多年脱离养老保险的原因很多,我不想对此作出评价,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 期待六:更顺畅的纠纷解决渠道 第3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3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职工和单位发生纠纷不可避免。有纠纷不可怕,只要解决纠纷的渠道畅通。遗憾的是,从现实看,渠道并非十分顺畅。 熟人李女士五十多岁,再有几年即退休。单位之前与其签订期限至退休的合同,但这并未阻止解聘。由于曾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争吵,在单位新一轮竞聘中落聘;第二轮选岗,原作为办公室文员的她唯恐落聘而选择了保洁员岗位,但仍然落聘。之后,在未对其做任何培训,她也坚持不写内退报告的情况下,单位强制其内退。从此,她走上告状之路。 她一次次向上级单位反映,但答复并不令她满意。也许答复并无问题,但上级单位和自己单位“老子儿子关系”,让她感觉对方在“拉偏架”。 按照条例,她可以走人事仲裁。事实上,这条路之前就有,她也曾提出过仲裁申请,但未被受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特定情形才适用仲裁,而被强制内退并不在此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实是,诉讼的范围更加狭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了这三种情形,大部分人事争议事项,诸如经常出现的、直接的晋级、晋职、考核、奖惩、任免、调动、工资等争议,均不属于或不纳入人事争议处理机关的受理范围。 纠纷解决渠道很多,并非所有纠纷都必须通过仲裁、诉讼才能解决,但职工每每告状无门的现实,还是让人期待:仲裁、诉讼的大门,再开大一些吧。(梁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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