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诉改革期待:员工不要再分三六九等
2014-07-09 09:17:25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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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二:员工不再分“三六九等” 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这一条,曾被媒体解读为事业单位全员聘用时代的到来。其实,事业单位和职工签合同已有多年,但效果并不很理想。 目前事业单位中,人员身份很复杂:有事业编制的人员;没编制但各项待遇与在编人员一视同仁的“内招人员”;聘用人员。干着一样的活儿,聘用人员工作业绩甚至可能更出色,但各方面待遇却相差甚大。这些年,建立在“人分三六九等”基础上的“同工不同酬”饱受诟病,社会多次呼吁,但改观不大。这些年,我在工作中接触了很多这样的同事。他们优秀、敬业,但收入低、无法评职称等问题,让他们看不到未来。这样的处境,让他们对于单位缺乏归属感,一旦有机会,跳槽毫不犹豫。 新华社日前有关条例实施的报道中提到某报社记者庆华。作为工作5年多的单位的聘用员工,她对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程度体会颇深,“身边的一些有事业编的记者,都不怎么干活,工资待遇比我们高出一倍多。而报社冲在一线的记者都是我们这些合同工,每天都在拼命工作,还总被领导吆三喝四,担心一不小心饭碗被抢或砸了。想想都心酸。” 条例会让不同“身份”的人员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一定时间内,差别或许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预见的是,差别会越来越小。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须有这样的共识:只要还有“身份”,只要“身份”导致的差别仍在,事业单位改革就难言彻底成功。 期待三:职代会成职工参与管理主渠道 第4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对一个单位来说,职工是单位的主人。主人有各种权利,其中,在和单位就人事管理发生的关系中,职工除了是被管理对象,也是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的参与者。对于他们的意见,单位必须尊重、吸纳。 在参与途径上,之前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最终通过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了“工作人员代表大会”,并用更宽泛的“其他形式”取代了“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征求意见稿中的“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步企业后尘?对此,我不想妄加判断。但很多事业单位目前并未有常设的“职工代表大会”,却是现实。 虽然条例同时规定了“其他形式”,但既然职工代表大会是条例唯一明确的方式,那么,它无疑应该成为职工发表意见的首选方式。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他们的意见更能代表职工内心真实想法,这也决定了这种方式的有效性。 您所在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暂时没有,有成立的打算吗? 期待四:公平的上升渠道 第2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希望寻求一个更大平台发挥自己才能,是个人进步的动力,也是社会前行的动力所在。但职位有限决定了,想往高处走的人多,最终能走上去的却是少数。那么,谁上去呢?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这是符合现实的选择。 原则性规定的优点,是让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特点有更大灵活性,但太过灵活怎么办都符合原则,就可能演化成随意。如何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需要相对具体理念和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曾在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由于它并未对岗位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单位所有岗位包括各层级领导,均需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人选。该条最终未被保留,或考虑到现实中“一刀切”竞聘的难度。不过,该精神毕竟得到部分立法者的认同。竞聘,仍应是产生岗位人选的重要方式。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前三个可以通过程序保障而实现,关键是“择优”。不同的人,“优”的标准不一样,所以,由谁择优,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实践中,上级择优最常见,也无可非议。需要考量的是:职工有无择优权力?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没有疑问,但现实中却一直未能很好解决。 2001年3月22日《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第67中学教师选校长事件。教师们希望有一个年富力强的带头人把学校带出困境,而海淀区教工委宣布的新校长人选和他们希望的相距甚远。教师认为,组织上没有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希望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自己选择“当家人”。教工委顺应民意,反映民意的“民选”校长产生。当时有媒体评论乐观地认为,民选方式或更多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但十几年过去,未见更多类似报道。 组织选拔和民选方式各有优劣,作为前种方式的补充,民选不妨在事业单位一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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