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我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我能否发表意见?拆迁时要怎么补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证……昨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举行听证会。《草案》中首次提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等重要的细化政策。 来自各行各业的17位听证代表对《草案》给予肯定,认为可操作性强,并就《草案》里涉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等条例内容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省法制办、省住建厅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了回答。 据了解,《草案》将针对其中的各项细化政策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后,预计年内出台实施。 草案亮点 征收政策 亮点:超90%被征收人同意才可拆房 代表:90%的比例实际操作中难达到 《草案》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并对征收决定及有关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化和规定。其中提到: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州(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州(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此,省住建厅副厅长周鸿在听证会上表示:“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政府征收活动规范了,才能切实保障在征收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他认为,《草案》是对国家上位法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这些规定出台,将对及时解决好当前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起到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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