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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住儿子房成“租客” 无力交租被告上法庭

2014-07-08 10:11:30 余皓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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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

儿子提起上诉

今年1月,洪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后老刘本应返还承租房屋,但我国《物权法》同时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刘与老刘系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刘年满60岁且在武汉市无其他房屋可住,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刘亦未能向其父亲提供其他住房,故对小刘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老刘腾退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他称,父亲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都在武汉,且老刘在农村老家有房及农田,应回农村居住,如想在武汉居住,则应与其他两个女儿共同协商。

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赡养义务

今年6月,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为该房所有权人,两人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已满,老刘本应退出承租房屋。“但老刘与小刘并非普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而是父子关系,小刘对老刘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审法官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的规定,小刘要求老刘腾退房屋搬回农村老家居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且考虑到老刘对原被拆迁房屋有出资的情况,应认定老刘对还建房享有居住权。

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小刘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主审法官进一步指出,小刘作为老刘的法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刘进行经济上的照顾,并为其提供合适居住环境。从人情上讲,父亲含辛茹苦养育儿子长大,并出资助其购房,儿子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老父交房租甚至起诉老父腾退房屋,令人唏嘘,法院对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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