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次某、贡某等12人在闲聊过程中谈起虫草采集证难求的事情,并向当时在场聊天的洛某询问有没有多余的虫草采集证,洛某见有利可图,从而想起之前在拉萨见到的办假证广告,之后洛某到拉萨核实了该广告内容,并向该广告上的联系人罗某(在逃)商谈好以一张1000元的价格制作12张假虫草采集证。随后,洛某即回到村里联系次某、贡某等人,并许诺自己能办到虫草采集证,遂收取了次某、贡某等12人的身份证和照片及每张2500元的购证款,共计30000元。宋某、戈某、曹某、刘某四人按照老板罗某(在逃)的安排,在拉萨市娘热路某宾馆内,先后多次由罗某(在逃)在新疆将伪造的证件制好后邮寄至拉萨,宋某主要负责取回包裹,曹某主要负责假证的交易,戈某负责保管犯罪 所得款项,刘某主要负责为曹某放风。经查:宋某、戈某、刘某、曹某四人共伪造、买卖虫草采集证12张,所得赃款共计12000元。洛某于2012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5月18日,在洛某的配合下,宋某、戈某、曹某、刘某在跟其交易完返回宾馆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洛某、宋某、戈某、曹某、刘某是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还是洛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宋某、戈某、曹某、刘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承办人认为:本案洛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较大;宋某、戈某、曹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2年9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2年10月25日,法院认定被告人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戈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才能创造财富,投机取巧,套牢的将是自己。(记者 王超通讯员 次仁央宗 韩永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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