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县公安局女协警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250余万元。她拿这笔钱,竟为了炒股、炒黄金。 昨天,天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经查,1982年出生的林某,2005年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勤,主要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 2009年,林某开始将一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据为己有。此外她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挪用所得主要用于日常挥霍,以及炒股票、炒黄金等。 2012年年底,林某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才不敢再继续挪用。 2014年,林某被调到新岗位工作,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瞒不住了,林某变卖自己名下的两间民房,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 眼看剩下的亏空款项已无力归还,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她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胭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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