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二审《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值得一提的是,在4月24日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35条,经过逐条研究,共采纳了93条,采纳率近七成。 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我市各界“重典治污”的强烈呼声,二审中的《条例(修订草案)》不仅划定了处罚上不封顶的“红线”,更借鉴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写入其中,可谓是我市“史上最严”的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治理大气污染政府有什么新举措? 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解释 “大气污染源来源广泛,影响因素复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涉及面广,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卫平表示。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该条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在举报和奖励制度中,新增加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 居民楼附近的烧烤、KTV等场所如何治理? 部分居民楼内禁止新建餐饮洗浴等场所 解释 考虑到更加方便居民生活,《条例(修订草案)》最终修改为: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场所。 处罚措施有何变动? 处罚加重,从“加倍罚款”改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解释 1.对于超标准、超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两类行为,相比一审稿件只是“限期处理”、“处以罚款”的举措外,此次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在马路上,经常会看到冒着“黑烟”的汽车,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3.在一审中提出的“加倍罚款”基础上,二审中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违法行为的罚款上不封顶。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条例(修订草案)》借鉴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写入其中,提出对于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工作措施不力等,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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