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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书记:清理检察人员违纪线索决不许捂着藏着

2014-06-25 07:17:15 曹建明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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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前提是理清责任

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应清醒看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有两个相关联的重要原因:一个是责任的具体内容还不够清晰。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究竟是什么,究竟包含什么具体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一个是追究责任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究竟出现什么情况、达到什么程度、符合哪些构成要件就应追究责任,目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要抓紧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梳理,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责任标准、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要倒查责任,特别是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坚决严肃处理。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巡视检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务实行动

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必须付诸行动。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要求部署,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狠抓惩治腐败、狠抓作风建设、狠抓监督制约、选好用好干部,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加大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必须始终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要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工作,完善12309举报网站“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专区运行机制。 认真清理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所有线索,摸清底数、分析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决不允许捂着藏着,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坚持抓早抓小、坚持从严治检,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对查处的案件不仅内部剖析通报、举一反三,还要加大对外公开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堵漏建制,科学有效预防自身腐败。

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风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很多都是从作风上的蜕变开始的。要抓住巩固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纪律教育和执行机制,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切实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启动问责机制,让广大检察人员真正警醒起来,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纪,真正把纪律作为“高压线”。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始终盯住自身问题,持续聚焦“四风”,坚持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坚持不懈整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

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检察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面临很多考验诱惑,不法分子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监督制约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只要稍有放松,就有可能发生问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敢于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这两个重点,继续狠抓《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关于规范检察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禁酒令》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决不能自己做“好人”,决不能放任自流,决不能出现“灯下黑”。坚持不懈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特别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制定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对重大经费支出和基建项目监督办法,修订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选好用好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评价和监督,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切实履行好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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