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一起“零口供”贩毒案件。案犯吴某从被抓获开始一直到法庭上,都声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但佛山中院还是依法认定其贩毒四公斤,一审判决其死刑。 “零口供”: 被告对毒品坚称不知道 佛山中院介绍,被宣判的被告人吴某是陆丰人,今年37岁。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周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12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旅馆附近,随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车上搜到7包用透明胶袋包装呈白色晶体状的疑似毒品和一把电子秤,经检验鉴定,其中装在一起的5包重3718.89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5.8%;另外两包重300.63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0.8%。 “我不知道”是吴某从被抓获后一直到庭审期间,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他不承认毒品是他的,自己没有贩毒也没有吸毒。据他称,当天凌晨他开车从陆丰回到广州,早上7点多到与一个叫“阿强”的人合租的出租屋睡觉,这期间阿强曾开过他的车出去。警方抓获他时,他正要去银行。“阿强”是两个月前在大沥的酒吧认识的,但现在找不到了。 其辩护人认为,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在毒品的包装袋上面也没有提取到吴某的指纹和DNA。 为何仍判死? 吸毒者证言与物证相印证 为对抗吴某“零口供”,检方当庭了出示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证人周某称,他吸食毒品一直向“阿奇”和马某购买,这两人搭伙贩卖毒品,2013年9月13日前“阿奇”曾联系他,问他要不要冰毒。14日他约“阿奇”到盐步一宾馆门口购买冰毒,他看到“阿奇”被抓。经辨认照片,周某辨认出“阿奇”即是吴某。 法院认为,周某的证言与参与抓捕吴某的侦查人员的当庭证言及吴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通讯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实吴某曾经与吸毒人员周某电话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并驾车携带大量毒品前往案发现场贩卖的事实。 另外,虽然吴某辩解该车在其被抓捕前曾被“阿强”使用过,但是该辩解不仅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据吴某的供称,“阿强”是吴某在大沥酒吧刚刚认识两个月、属完全不知道详细身份信息的朋友,吴某将价值较高的汽车交予其使用显然与常理不符。 宣判: “罪行极其严重”判死刑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1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无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据此,佛山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吴某辩护律师表示考虑上诉。 据案件审判长蔡大宇介绍,截至今年5月,佛山中院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540件,宣判毒贩660人,其中有110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犯罪在数量和人数同比都略有上升,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孙楠、陈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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