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南昌市场贩卖改装偷拍神器 专家偷拍裙底入刑
2014-06-19 14:41:00 来源:中国江西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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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发现违规销售行为可举报 据了解,今年5月,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被明令禁止。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南昌市场上贩卖偷拍设备的情况,南昌相关部门也进行过多次整顿。而针对网友反映南昌仍然存在改装、制作、贩卖偷拍设备的行为,记者向南昌市工商局进行了反映。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工商局只负责监管销售流通环节,而且目前工商局也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举报。今后如果市民发现了违规销售行为,可选择报警也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专家:呼吁将“偷拍裙底”行为入刑 据了解,除了一些个人进行的偷拍行为外,目前还存在一些偷拍团伙偷拍得手后,将偷拍视频上传到网上,以此获得丰厚的报酬。因此偷拍行为无不令人深恶痛绝,可是在对偷拍者进行处罚时,法律却出现空缺。因此有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将侵犯女性隐私的“偷拍裙底”行为入刑。 南昌某律师事务所廖姓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偷拍行为已经超出“制作”“复制”这个范畴。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显然,《治安处罚条例》所指的偷窥偷拍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与偷拍女性裙底行为完全是两种行为两个概念。 所以,对于偷拍行为,律师界普遍认为,相关法律的跟进,才是制止偷拍犯罪的最终神器,让猥琐的偷拍者不再肆意妄为。要么依法作上限严惩,要么作“公共场所偷拍”的法律补充,否则法律就缺少了一双关照偷拍受害者之眼。江西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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