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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4岁男孩大峡谷失踪宣判:驴友赔偿20.5万

2014-06-19 08:08:46 苗丽娜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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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离开孩子的徐某甲为什么要承担13%的责任?

两队分开穿越水库时,徐某甲作为原告小温妈妈的朋友,在小温妈妈与其他队员并不熟悉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惯例,应视为小温妈妈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

事实上,分队后徐某甲一路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监护职责。但在徐某甲与小温迷路后,徐某甲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险境,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活动发起人为什么承担8%的责任?

被告吴某是涉案户外活动发起人。作为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活动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吴某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没阻止,而且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和徐乙为什么承担2%的责任?

同行驴友李某、徐某乙,在徐某甲、小温走散之后,应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某甲、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但两人与发起人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某甲只身携带未成年人小温置身于陌生和未知环境之中,主观上没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同行驴友陆某、姜某,在小温母亲与孩子分开后,与小温没处于一队,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且他俩行为也没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俩对小温的死亡存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赔偿金数额怎么定

死亡赔偿金:因小温户籍性质是非农业家庭户,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确定为757020元。

丧葬费: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标准尚未公布,故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确定数额为20043.50元。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二项合计77706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5%,即582797.50元,被告徐甲承担13%,即101019元,被告吴某承担8%,即62165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2%,均为15541元。

精神赔偿:小温的死亡,给他的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定精神赔偿金额为12500元,由被告徐甲承担6500元,被告吴某承担4000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担1000元。

小温爸爸:没想到自己

要担这么大的责任

原定于10点30分开始的庭审延迟了1个多小时,被告席上只有两位徐姓驴友和吴某的代理律师。

小温的母亲陈某因伤心过度未能到场。原告席上的小温父亲神情憔悴,在等待开庭过程中沉默不语。

听完宣判是上午12点30分,小温亲属们红着眼睛,激烈地表达积蓄了一年的委屈,他们似乎对判决并不满意。

小温爸爸说,想过自己要担责,没想到这么大。

对于是否上诉,小温爸爸说,家里人协商后再决定。

最后一个离开小温的驴友徐某甲说,暂时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还没想好是否上诉。

吴某代理律师转述,吴某认为赔偿金额不是问题,但要自己担责感觉有些冤。 ( 通讯员 郑丽娜钱江晚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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