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河南省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将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9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发布。其中,刑事案例4个,民事案例3个,行政案例2个。省高院同时下发《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执行。本报摘选4例以飨读者。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案例一: 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这是一起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王某在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资金,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担任圣沃部门主管期间积极参与、协助王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二人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法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闫某某7年至10年有期徒刑。 指导价值: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侵占集资款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司机,与郑某某形成密切联系关系的便利条件,从中积极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陈某、祁某在明知王某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取枫华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将贿款3人分赃。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认定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价值:这一案例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构成本罪共犯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导价值。 案例二: 王某某、陈某、祁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 被告人黄某某201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门店内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黄某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指导价值:此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三: 黄某某抢劫案 案例四: 房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房某某之子房小某系实际车主李某某所雇用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2008年12月30日,房小某驾驶李某某的货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小某当场死亡。房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小某与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价值:本案认定实际车主将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车主所雇用的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线索提供 乔良 马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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