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王某某、陈某、祁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 被告人黄某某201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门店内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黄某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指导价值:此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三: 黄某某抢劫案 案例四: 房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房某某之子房小某系实际车主李某某所雇用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2008年12月30日,房小某驾驶李某某的货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小某当场死亡。房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小某与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价值:本案认定实际车主将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车主所雇用的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线索提供 乔良 马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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