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电话里告诉男友自己被人“强奸”,男友持刀赶到现场,将现场一无辜男青年砍伤。6月9日,砍人男子江坤被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同时赔偿受害人4万元。 2013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坤接到女朋友小露的电话,小露称自己在湖心南路烟草公司门口被人“强奸”了。被告人持菜刀赶至现场,发现小露蹲在那里哭泣,离小露两三米的地方站着一个年轻男子。被告人持刀朝这名男子走去,男子看有人持刀气势汹汹跑过来,见势不妙拔脚便跑。这一跑,让被告人认定此人必是那个欺负他女友的人。男子惊慌之际跌倒在地,被告人遂挥刀砍向该男子,将被害人右小腿、右大腿、右手臂砍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江某因外伤致肢体形成多处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小露慌忙过来劝阻,称欺负她的男子早已跑了,这个人并非是欺负她的人。被告人才知道自己伤及无辜,留下了一句有事找“东门小东北”后,和女朋友乘电动车扬长而去。 后经查明,小露在KTV下班后与一消费的客人同乘一辆出租车,因没有答应该客人的非份要求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打了耳光,小露遂打电话给男友谎称被强奸。而那名男子趁小露打电话之际早已逃之夭夭。 案发后,被告人江坤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4万元,现已实际支付3.5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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