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怎就要不到居住权? 紧接着,李倩再次提起诉讼,状告婆婆一家与单位恶意串通,致使她作为被安置人丧失了房屋居住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单位当年的售房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因为张家的房子当年属于国企的自管公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李倩这时想明白了:房改时,如果张建刚买下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他们夫妻当时已经有了矛盾,一旦离婚,就得分给女方一半。为了不让自家的房产旁落,他们就让老奶奶买房,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再由张建刚的父母继承。李倩要房,总不能要公婆的房子啊。经过这么一倒手,产权就彻底跟李倩没关系了。她带着孩子住在张建刚姐姐的房子里,随时都被会扫地出门。 “当年拆迁时,我也是这套房子的被安置人,房子又是按人头分的,理应有我的一份啊。”李倩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赢不了官司,这法律怎么这么欺负人? 徐卫东律师怎能不理解李倩的冤枉。“按理说,你是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这房子就应当有你的居住权。”徐律师耐心给李倩解释:“但不管房子怎么来的,房改时是以张建刚奶奶的名义买的,现在又过户到前婆婆名下,你想追究产权就要追根溯源到房改买卖的合法性,但这种老国企自管公房的问题,法院一般都不立案。况且,张建刚放弃购买权算不算过错也不好界定,既然当年能这么达成买卖合同,就说明当时的政策并不像现在规范明确。” 不过,徐卫东律师觉得,这案子还有得一打。李倩是这房子的被安置人,产权人没有进行另外安置过,即便产权变化了,这套房子也一直“挂”着李倩这么个安置对象,她的居住权不能被剥夺,新的产权人取得了房屋,自然也承继了安置李倩的责任。 迂回诉讼 离了婚也有落脚居住的权利 徐律师一番斟酌,既然自管公房不立案,干脆来个迂回诉讼,以用益物权纠纷提起诉讼。这么说吧,虽然房子产权是陈秀兰的,但李倩对房子还有居住使用权,徐律师要争取的便是这么个落脚的权利。 在起诉书中,前夫张建刚、前婆婆陈秀兰以及单位都成了被告。李倩一方表示,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她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在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待遇,但陈秀兰却拒绝她在此居住,单位和前夫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也应当对她的居住权负责。 法庭上,陈秀兰和儿子都不同意李倩的要求。他们认为,李倩没在老房住过,并非被安置人,当年被安置人有她的名字,只是因为家里想多分房。此外,现在房子由张建刚父母居住,不具备安置李倩的条件。 “当年,张建刚的奶奶是产权人,她应该对你进行安置,可她已经过世了。现在房子是我的,咱俩已经没关系了。”陈秀兰根本不同意对这个已经离婚的前儿媳进行安置。 而单位则出具证明,当年拆迁时,李倩确实是被拆迁人范围,安置的确实是涉案的这套房子。只是房子已经出售给个人了,单位不再负责。 法院调解 安置协议有效 居住有理有据 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时明确告诉被告一方:“拆迁安置协议有效,里面写着人家的名字呢,你们得负责安置啊。” 可陈秀兰和儿子一口咬定,李倩离婚后就和张家没关系了,说什么也不同意。 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李倩作为应被安置人口,享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张建刚作为被拆迁人和原承租人,应保障李倩被安置的权利。尽管陈秀兰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她仍应承担保障李倩居住的义务。 最终的判决只有一句话:李倩对陈秀兰名下的这套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徐卫东律师的策略奏效了,有了这份判决,李倩就一直享有居住权,任谁也不能驱逐! 陈秀兰、张建刚母子不服,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有了一审的判决,二审法官的调解工作显得顺利很多。二审法官还是这个意思,李倩带个孩子也没再婚,作为被安置人不能被剥夺居住权。 这次,张建刚的父亲吐了口,涉案的房子他们一直住着,让李倩和他们住在一起确实也不现实。他们愿意把自己名下那套空着的一居室安置李倩,双方各不妨碍。不过,李倩如果再婚了就要搬走。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倩放弃对涉案两居室房屋的居住权。陈秀兰名下的一居室作为李倩的安置房屋,由李倩单独居住使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倩承担。李倩不得将房屋出租或长期转借给除李倩与女儿之外的人。 接连两次诉讼都没能解决的居住权终于落实了,看着李倩母女有了妥善的住处,徐卫东律师很是欣慰。“虽然离婚了,但毕竟曾经是一家人,不该成为仇人。最终调解周全,也是个最好的结果。”(孙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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